(2017)内0429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申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98号原告:郑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被告:申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郑某与被告闫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