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春英与牟小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英,牟小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1338号原告牟春英,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小娟,女,生于1992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蹇守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牟春英诉被告牟小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71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1162.5元、误工费1162.5元,共计人民币11794.66元,另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谭托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4日17时许,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引发原、被告相互抓扯、扭打,各自在抓扯、扭打中受伤。双方在抓扯时,谭小琼为帮助被告牟小娟,亦对原告进行了抓扯等。原告受伤后先在利川市坪卫生院住院治疗1天,后转入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支付医疗费8719.6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719.66元(利川市人民医院为7668.44元、南平卫生院为1051.22元)、误工费1085.67元(28305÷365×14)、护理费1085.67元(28305÷365×1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14天)等费用共计11591元的40%,即人民币4636.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90元,被告承担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