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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9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友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友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916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文宏。被执行人唐山市友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标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友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9民初6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10-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友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连东执行员  李万程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