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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留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留长,刘双枝,王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留长,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双枝,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伟俊,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留长、刘双枝、王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留长、刘双枝、王伟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