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苗建民与王小红、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民,王小红,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317号原告苗建民,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小红,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鲁冬梅,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小红之妻。原告苗建民与被告王小红、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彦峰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莫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