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苗建民与王小红、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民,王小红,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317号原告苗建民,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小红,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鲁冬梅,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小红之妻。原告苗建民与被告王小红、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彦峰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莫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