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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与单忠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单忠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551号原告: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张效,该公司经理。被告:单忠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忠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单忠喜的起诉。本院认为,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抚松县信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艳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