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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335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董事长。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