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335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董事长。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