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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小刚、沈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沈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5号被告:刘小刚,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灵,龙泉市龙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汉森,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刘小刚诉被告沈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刚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