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小刚、沈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沈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5号被告:刘小刚,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灵,龙泉市龙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汉森,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刘小刚诉被告沈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刚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