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倪武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柱,倪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02号申请人杨金柱,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倪武龙,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杨金柱与被执行人倪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倪武龙的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冻结,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2016)绛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绛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