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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国辉、齐超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辉,齐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被执行人齐超飞,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1民初1831号,于向被执行人齐超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超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超飞银行的存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