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国辉、齐超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辉,齐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被执行人齐超飞,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1民初1831号,于向被执行人齐超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超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超飞银行的存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