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513号原告:赵某,男。被告:赵某甲,男。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在本行政村超市内,原告正在和他人打扑克,被告酒后超原告脸上打了一巴掌,用板凳砸了原告几下,致使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当时昏倒。随即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十一天,支出医疗费8281.70元。被告于2017年2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以无故殴打他人为由,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事件发生后,被告未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医疗费。原告赵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住院记录,3、界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认定证明效力,并在卷佐证。被告赵某甲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晚上,在界首市邴集乡赵楼村李某超市内,原告赵某和他人打扑克时,被告赵某甲酒后无故朝原告脸上打了一巴掌,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赵某受伤后遂入住界首市人民医院治疗10天(2017年1月27日至2月6日)。2017年2月8日,界首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界公(邴集)行罚决字[2017]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赵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被告赵某甲已经支付原告8000元赔偿款。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遇事不冷静,酒后殴打原告,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存在相应的过错,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告赵某甲应当承担原告的经全部济损失。原告赵某系农村户口,其经济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1、误工费850元(85元/天×10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3、护理费1140元(114元/天×10天),4、营养费300元(30元/天×10天),5、交通费30元(3元/天×10天),以上合计2620元。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2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62.50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东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