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崔殿福申请执行包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殿福,包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崔殿福,男,43岁。被执行人包顺强,男,29岁。崔殿福申请执行包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集法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并按照(2014)集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包顺强已经全部履行(2014)集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