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显香与彭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显香,彭作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697号原告:田显香,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作主,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田显香与被告彭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彭作主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国林人民陪审员 熊国清人民陪审员 田扬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