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子玲、闫强等与黎志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玲,闫强,黎志娟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772号之一原告:田子玲,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闫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君,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志娟,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田子玲、闫强诉被告黎志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子玲、闫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玲、闫强撤回对被告黎志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田子玲、闫强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治强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