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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子玲、闫强等与黎志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玲,闫强,黎志娟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772号之一原告:田子玲,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闫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君,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志娟,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田子玲、闫强诉被告黎志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子玲、闫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玲、闫强撤回对被告黎志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田子玲、闫强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治强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