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王某等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王某,谢某乙,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35号原告:谢某甲。原告:王某。原告:谢某乙。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王某、谢某乙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王某、谢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