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敏,马东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3671号申请执行人:杜敏,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东振,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杜敏申请执行马东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杜敏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马东振支付40756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东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要求到庭汇报财产及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东振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马东振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东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杜敏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东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马东振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