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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智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智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4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负责人:赵永强,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巍,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王智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王智俊的身份信息情况,且送达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情况和送达地址。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玉皎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