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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沈丘县饮食服务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沈丘县饮食服务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沈丘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法定代表人贾四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尚德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9626637-8。法定代表人李红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沈丘县饮食服务公司诉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河南省沈丘县饮食服务公司与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为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9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