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4民初72号原告:袁某,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詹某1,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袁某诉被告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88年农历12月初八举行婚礼,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詹某2、××××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詹树坤和女儿詹某3,并于××××年××月××日在坡头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又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詹某4。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自从结婚至今,被告从不耕作劳动,从不关心家庭和子女,原告生病也不过问和关怀,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多次为向原告要钱打麻将以及家庭小事与原告争吵,甚至有一次将原告打的头破血流。令原告最忍无可忍的是被告在原告与子女外出打工期间,与本村的有夫之妇一起同居生活,不听原告劝告。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至今再无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使原告精神上得到尽快解脱,不再痛苦和伤害,原告于2016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被告不加悔改,并没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和行动,亦没有与原告联系。双方已无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袁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及四个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四个子女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2016)粤080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通知书,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5、照片一张,证明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在澳门的公共汽车上遇见被告和一名女子在一起,被告就是和该女子同居的。被告詹某1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经审查,原告袁某提供的证据1、2、3、4合法有效,内容真实,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詹某1于198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88年农历12月初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分别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詹某2、××××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詹树坤和女儿詹某3、××××年××月××日生育幼子詹某4,四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缺乏照顾,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原告遂于2016年4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庭审中,原告称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但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并共同抚养四个子女长大成人,双方本应珍惜家庭幸福。但因被告对家庭缺乏照顾及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本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可见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坚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詹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陈 智 平审判员 王 琼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