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左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左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380号原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铭,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九华山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郑先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左富,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左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