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超、周恒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超,周恒俭,韩永宝,朱国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486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锋,该公司员工。被告:洪超,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周恒俭,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韩永宝,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朱国正,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超、周恒俭、韩永宝、朱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