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元美善与李京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642号请执行人元美善,女,朝鲜族。被执行人李京玉,女,朝鲜族。申请执行人元美善与被执行人李京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京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元美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6年12月5日之前还款3万元,12月末还款2万元,余额1月5日还清。被执行人李京玉于2016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元美善还款10000元,于12月11日向元美善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将李京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京玉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缴纳执行款10000元,于2017年3月1日缴纳执行款17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李京玉当天缴纳执行款22846.6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李京玉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元美善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