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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章,男,1986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字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字4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刘章向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280.77元;二、刘章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并由刘章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章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305.77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