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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希波与金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波,金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波,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金成贵,男,40岁,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希波与被执行人金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38号民调解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