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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济平与林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济平,林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681号原告:黄济平,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想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济平诉被告林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想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济平撤回对被告林想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济平承担。审 判 长  毛莲芳审 判 员  张彩霞人民陪审员  曾入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