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玄厚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代秀晃,上海玄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秀晃,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代家组53号。被告上海玄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长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代秀晃、上海玄厚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