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崔亚与蔡红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亚,蔡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崔亚,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蔡红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9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