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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毛根香与叶开松、周松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根香,叶开松,周松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根香,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开松,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松招,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根香与被执行人叶开松、周松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498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叶开松、周松招是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其共有的坐落在龙泉市剑池街道万景花园2幢301室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在本案无处置意义。已提取被执行人叶开松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4154.37元,申请执行人毛根香尚有债权413845.63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叶开松、周松招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