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3陆秀凤与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凤,黄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秀凤,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黄金海,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址。关于陆秀凤与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金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秀凤借款3.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诉讼费。黄金海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陆秀凤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金海发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令,查询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除查得其名下苏K×××××号车辆的登记并予以查封档案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金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乐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