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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包明星申请乌海市阳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明星,乌海市阳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包明星,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乌海市阳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晴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包明星诉乌海市阳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永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