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海芳与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芳,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18号原告:王海芳,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山东省汶上县人。委托代理人:赵玉华,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路口新华书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05946466XX。原告王海芳与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海芳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王海芳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芳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王海芳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王海芳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