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易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7458-8。法定代表人应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路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40899322。法定代表人易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立华,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交付了所有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德县星马彩印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系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