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明臣与仇孝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臣,仇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臣,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仇孝敏,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明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仇孝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明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孝敏给付标的款29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BXXX**的车辆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