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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与被执行人缪某某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经营者:董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初中文化,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业主。被执行人缪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与被执行人缪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10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缪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华路某某汽配汽修中心修理费1470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