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心林、郝翠英、郝永平、刘凤光、麻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心林,郝翠英,郝永平,刘凤光,麻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爱霞,系该行职工。被告李心林,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郝翠英,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心林妻子。被告郝永平,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刘凤光,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麻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心林、郝翠英、郝永平、刘凤光、麻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被告私下寻找未果,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心林、郝翠英、郝永平、刘凤光、麻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