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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凤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聘请张某某驾驶豫R2X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X**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由河南省新野县开往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送货。当车行至湖南省南县境内时,张某某感觉疲劳,将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廖某某继续驾驶。次日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辆由北往南沿S204线行驶至沅江市青年坝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廖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称发生事故时的车辆驾驶员为张某某。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主动投案。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信息,沅江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廖某某赔偿能力说明,收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笫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大为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