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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吉来、兰州吉来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吉来,兰州吉来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吉来,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兰州吉来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刘家堡160号。法定代表人于吉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吉来、兰州吉来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吉来、兰州吉来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