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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洪全与大连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全,大连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903号原告:马洪全,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谭继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全与被告大连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洪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洪全负担。审判长 迟 峰审判员 李宝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