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邹爱民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林,邹爱民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71号之一原告王冬林,男,汉族,1950年11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邹爱民,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林与被告邹爱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林撤回对被告邹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冬林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