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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邹爱民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林,邹爱民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71号之一原告王冬林,男,汉族,1950年11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邹爱民,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林与被告邹爱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林撤回对被告邹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冬林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