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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飞、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房辉,张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房辉,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居住于淮北市。本院在执行黄飞与房辉、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房辉、张晓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