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林与新疆天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新疆天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7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男,汉族,籍贯四川省三台县,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新疆天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蕴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边喜宏,系天蕴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林与被执行人天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新2827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蕴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蕴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欠款57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7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蕴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天蕴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新2827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林对被执行人新疆天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5745元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新疆天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庆审判员 桑智刚审判员 王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