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181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卫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璇龙,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李淑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反诉诉讼请求,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37.50元,由原告上海奇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1,290,由反诉原告上海长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