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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布仁特古斯与呼其图、那日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仁特古斯,呼其图,那日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布仁特古斯,男,蒙古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其图,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那日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26号布仁特古斯申请执行那日胡、呼其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那日胡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开户的存款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