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建生、徐劼与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生,徐劼,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11号原告:李建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徐劼,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武汉市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玉华,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路口新华书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05946466XX。原告李建生、徐劼与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建生、徐劼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李建生、徐劼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建生、徐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生、徐劼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晨涛培训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徐劼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徐劼负担。另,案件受理费差额24元退还原告徐劼。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