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忠强、杨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忠强,杨文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441号之一原告: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庆丰路与建设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平,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忠强,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杨文海,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强、杨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忠强现住址不明,短时期内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