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盗窃、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日杰才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2刑初2号公诉机关祁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男,青海省祁连县人。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4日因盗窃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由祁连县公安局予以释放并执行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辩护人星树佐,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斗某,男,青海省祁连县人。2016年9月20日因盗窃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8日被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1日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犯盗窃罪、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赔偿其被盗车辆损毁经济损失3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谈某与被告人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斗某当庭赔偿了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10500元。后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多杰措、海晓云、马德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及多日杰才让辩护人星树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八宝镇富康小区内看到一辆未拔去钥匙的尼桑牌皮卡(车牌号为青C276**),随即将车盗走,准备开到祁连县默勒镇自己使用。次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将车停放于祁连县益民小区院内,后巡逻民警发现被盗车辆,遂将该车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木某。2、2016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驰远宾馆小区内发现一辆未拔去钥匙的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车牌号为青AWJ6**),随即将车盗走连夜开至祁连县默勒镇,4月23日晚被公安民警查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马某1。3、2016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八宝镇运管巷内将一辆红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盗走后骑至祁连县野牛沟乡柯柯里村环某家中,让环某代为出售。案发后雅马哈150型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马某2。4、201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八宝镇石棉矿廉租房2号楼5单元门口将一辆白色隆鑫GP150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祁连县峨堡镇牧民祁之旭。案发后隆鑫GP150型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被返还被害人马某3。5、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八宝镇广电大厦北侧的野牛沟牧民定居点7号楼2单元门口处将一辆黄色力帆150型摩托车盗走。9月16日骑至祁连县峨堡镇扁都口处旦某的农家院中停放,后旦某得知摩托车为多日杰才让所盗窃的,随即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力帆150型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奎某。6、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祁连县八宝家园内将一辆灰色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青AV56**)盗走。后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找到被告人斗某商量,决定将所盗窃的吉利牌小轿车开至天峻县销赃,多日杰才让许诺将车销赃后赃款分给斗某一部分。9月19日凌晨4时许,两人将所盗的吉利轿车开往天峻县,被告人斗某驾驶吉利牌轿车到达天峻县境内时,将车撞坏,后二人将损坏的吉利牌轿车弃至祁连县默勒镇瓦日尕村二社夏季草场内。2016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和斗某在返回祁连县途中被祁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吉利牌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谈某。经祁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尼桑牌皮卡车价值为55000元,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价值为17500元,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价值为10200元,隆鑫GP150型摩托车价值为5460元,力帆150型摩托车价值为5270元,吉利牌轿车价值为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斗某当庭赔偿了被害人谈某车辆维修全部经济损失10500元,得到了谈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日杰才让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应予惩处。被告人斗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较大,应予惩处。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斗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两年以下管制。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多日杰才让自小被亲生父母交由亲戚抚养长大,缺少关爱和教育,加之家庭困难,未得到政府的解决,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的盗窃行为不同于入户盗窃,主观恶性较小,所盗车辆全部追回,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记录证实:被害人木某2016年4月19日7时31分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停放在富康小区的一辆皮卡车被盗,请查处;被害人马某1于2016年4月23日6时28分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一辆东风面包车被盗,请查处;被害人马某3于2016年7月30日0时20分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停放在石棉矿小区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请查处;被害人奎某2016年9月15日14时20分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停放在广电大厦北侧游牧民定居点7号楼2单元门口的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请查处;被害人谈某2016年9月19日10时52分向祁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停放在八宝家园小区的一辆吉利自由舰轿车被盗,请查处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盗得一辆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于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因盗窃车辆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均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4、祁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0月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因犯盗窃罪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事实。5、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被告人斗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事实。6、被害人木某、马某1、马某3、奎某、谈某、马某2陈述证实:被盗车辆的案发时间、地点及特征的事实。7、证人环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将一辆红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交给祁连县野牛沟乡牧民环某让其代为出售的事实。8、证人祁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左右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将一辆损坏的白色隆鑫150型摩托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祁连县峨堡镇牧民祁某的事实。9、证人旦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骑一辆黄色力帆150型摩托车代祁连县峨堡镇附近旦某经营的农家园,称时盗窃而来,次日旦某向祁连县公安局报警的事实。10、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对盗窃汽车、摩托车现场富康小区、驰远小区、石棉矿廉租房2号楼5单元门口、广电大厦北侧游牧民定居点7号楼2单元门口、八宝家园小区、八宝镇运管巷内以及被盗吉利自由舰轿车发生事故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11、现场勘查记录、勘查照片证实: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盗窃车辆的现场概貌、方位等事实。12、辨认笔录证实:峨堡镇牧民祁某从20站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就是2016年9月13日左右晚将一辆损坏的白色隆鑫150型摩托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祁某的人的事实。13、鉴定意见、鉴定人资质证证实:经祁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尼桑牌皮卡车价值55000元,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价值17500元,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价值10200元,隆鑫GP150型摩托车价值5460元,力帆150型摩托车价值5270元,吉利牌自由舰轿车价值21000元的事实。14、扣押清单、照片、返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青C276**尼桑牌皮卡车、青AWJ6**东风牌面包车、白色隆鑫GP150型摩托车、黄色力帆150型摩托车、红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青AV56**吉利自由舰轿车被祁连县公安局追回并扣押,后予以返还被害人的事实。15、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斗某当庭赔偿了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10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16、祁连县默勒镇瓦日尕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人斗某平时表现较好的事实。17、被告人讯问笔录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盗窃、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证明体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日杰才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1443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斗某明知机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并实施销赃,数额较大,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坦白部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盗财物被追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斗某系初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5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多日杰才让判处五年以上十年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斗某判处两年以下管制以及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多日杰才让、斗某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多日杰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被告人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周玉海人民陪审员 拉 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白万军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