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亚帅与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赵新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帅,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赵新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610号原告:魏亚帅,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种子区4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被告:赵新建,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商丘市,现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赵新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政赫物流有限公司、赵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15元,共计240元,由原告魏亚帅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