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徐伟、谭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徐伟,谭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号。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谭华蓉,女,汉族,住旺苍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徐伟、谭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伟、谭华蓉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82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3月20日经查询无银行存款,未冻结徐伟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账号的银行存款,同时亦未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旺房权证旺苍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迪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