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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1,章某,魏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1,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章某,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魏某1之妻)。申请执行人:魏某2,女,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魏某1之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经理。被告:周某,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魏某、章某、魏某2与周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负债较多,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家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已将本人承担份额交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