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秋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秋婵,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秋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19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肇庆市端州六路14号第一幢之一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931136X7。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锐锋,男,该公司物业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静,女,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梁秋婵,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秋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海全 来自